各部门、各学院(部、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增值税发票规范管理及报销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必须购销单位相符、金额相符,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2、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必须依据真实有效的商品采购、服务采购以及其他经济活动,虚开或非法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自下发通知日起,不再接收个人(自然人)代开的销售类增值税发票(如发票内容为陶瓷材料费、陶瓷泥料、釉料等代开增值税发票),已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个人(自然人)除外。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