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学院(部):
根据巡察及审计整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经济业务合同管理,切实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法务纠纷和利益风险,依据《景德镇陶瓷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景陶大发〔2016〕91号),计划财务处将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合同审查:
一、原则上2万元以上的支出在报销时必须提供合同。
二、合同签订主体需明确,并在合同上加盖“景德镇陶瓷大学”公章或“景德镇陶瓷大学合同专用章”,学校各内设机构的印章对外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对外使用。
三、建议经常性发生的经济业务如日常维修合同、采购合同等,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四、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如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或性能要求、价款或报酬等需描述清晰,明确。
五、合同具体实施人员在报销时应主动提供合同中提到的相关要件。
六、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计划财务处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