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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01日 14:10    作者: 计划财务处    来源:     点击:

各部门、学院(部、系):

  3月28日,《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正式发布。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教职工,可以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新的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者即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计划财务处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