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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4日 10:15    作者: 计划财务处    来源:     点击:

各部门、学院(部、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进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为了保证您在2023年度及时享受国家个税减免红利。请您于近期登录个税App确认信息。

一、手机APP操作步骤:

①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选择“了解一下”——“去确认”或“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②点击“一键带入”,选择扣除年度“2023年”。

③打开“待确认”核对信息,若无变动,点击“一键确认”。若有变动,点击“修改”或“作废”,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

④“一键确认”后信息提交成功。

二、常见修改情况:

①修改2023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②老人2022年已故,2023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③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3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3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计划财务处

  20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