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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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学校增值税发票管理及报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4日 15:33    作者: 计划财务处    来源:     点击:

各部门、各学院(部、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增值税发票规范管理及报销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必须购销单位相符、金额相符,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2、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必须依据真实有效的商品采购、服务采购以及其他经济活动,虚开或非法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自下发通知日起,不再接收个人(自然人)代开的销售类增值税发票(如发票内容为陶瓷材料费、陶瓷泥料、釉料等代开增值税发票),已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个人(自然人)除外。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23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