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卡使用的补充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
自2015年1月1日开始使用公务卡以来,使用效果较好,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现金的提取和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公务卡使用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院(系)、各部门应按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详见附件: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公务卡结算的款项报销时,还应提供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对无法提供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景德镇陶瓷学院计划财务处
2016年2月18日
附件: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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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结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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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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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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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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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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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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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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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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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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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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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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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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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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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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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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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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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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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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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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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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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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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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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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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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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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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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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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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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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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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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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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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各类培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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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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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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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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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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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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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未列省级采购目录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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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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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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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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