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小型维修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景陶大发〔2018〕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小型维修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防控廉政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党办抄字〔2016〕4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预算金额为20万元以下(含学校各单位各种经费来源)的对建筑物、构筑物、水电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小型维修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编制学校房屋、建筑物及基础设施维修年度计划、维修项目立项初核、预算、项目采购及合同签订、负责项目施工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结算送审、项目保修期内的回访与保修、受理师生员工对各类维修服务的投诉等。后勤管理处下设管理科,负责学校各类小型维修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项目会签及招标资料的备案。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维修项目的预算审核及竣工结算审计。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维修项目的预算资金核拨、工程款支付等有关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三章 维修项目申报立项及招标控制价编制
第七条 各学院、部门申报的维修项目(包括使用学校维修项目资金、自筹资金或科研经费等各种经费来源的维修项目)须由各学院、部门填写维修改造项目立项申请表(该表在后勤管理处网站下载),经本学院、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在接到维修项目立项申请表后,编制大概预算,并向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汇报,获准同意后,后勤管理处再将维修项目立项申请表流转至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办理立项会签手续。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组织制定施工方案,并将编制好的预算(清单计价)、施工图等全套资料提供给审计处。如预算大于20万元,须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预算小于20万元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即履行校内招标程序。审计处根据后勤管理处提供的资料另行编制预算,与后勤管理处核对后确定最终的招标控制价。一经备案,不得调整、变更工程量。为防止拆包等情况的发生,招标控制价在19至20万元之间的项目,后勤管理处须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
第四章 项目招标
第九条 本细则中的校内招标采用简易招标,招标工作暂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后勤管理处通过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开标日当天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组成项目招标小组实施招标。专家库由审计处负责组建,人员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相关同志组成,人数为20人左右。
第十条 招标方式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确定中标单位后,通过校园网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后勤管理处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五章 项目施工管理及监督
第十一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监督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预算和施工方案进行,主要材料进场须经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人员验收后方可使用,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增加造价。施工单位自行变更施工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加强施工质量的管理、检查、监督,督促施工方按施工规范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工程量的现场核实,隐蔽工程须经检查核实后进行签证记录备案。对不规范的施工现象和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材料,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人员有权责令施工方停工。
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履行合同和协议,维护双方正当权益。
第六章 竣工验收、审计及付款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后勤管理处编写施工完结概述,并组织该项目招标小组成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须在验收后一个月内报审计处审批;验收不合格的,后勤管理处责令施工方限期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再报审计处审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审批通过后,出具审计意见书,计划财务处按照审计意见书等相关规定支付工程款。
第七章 临时应急性维修改造及校园绿化改造项目
第十四条 临时应急性维修改造项目(含应急抢修、抢险、设备抢修及不可预见等工程)可先由后勤管理处报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获准同意后,安排施工单位实施,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在一个月内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校园环境绿化改造项目,须经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由审计处、后勤管理处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