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景陶大发〔2018〕7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规范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文、《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的通知》赣教计字[2008]45号文及《景德镇陶瓷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景陶院党发[2006]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统一组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从投资立项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各阶段管理和技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跟踪审计的目的: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真实合理反映工程造价,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经济利益、促进干部队伍廉政建设。
第四条 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实施跟踪审计工作,中介机构对学校审计处负责并接受其管理、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单项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实行跟踪审计,并按本办法具体执行:
1.工程造价大于500万元的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2.工程造价大于50万元的修缮工程;
3.工程造价未达到以上标准,但经工程管理部门书面提请,并经审计部门同意的工程。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认真做好对中介机构的审查、选取和招标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3.审核并批准中介机构编制的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
4.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初稿,对于重大工程,在必要时将组织复核,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并及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5.支持和配合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七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1.支持和配合学校审计部门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2.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3.协调、督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落实审计咨询意见;
4.协助审计部门及中介机构及时解决或处理跟踪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5.对跟踪审计中发生的问题以及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可向审计部门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中介机构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2.成立跟踪审计项目组并制订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该方案应包括人员安排、工作计划、技术手段和方法、工作制度等内容;
3.认真做好与参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跟踪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 跟踪审计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决)算及后评估阶段。
第十条 招投标阶段的主要内容:
1.审核招标文件
本阶段审核的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施工招标文件、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等。
主要审核: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评标、定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尤其对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拟订条款重点审核。
2.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审计部门按照设计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并与工程管理部门核对确定最终的招标控制价。
对于送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评审的项目,主要审核工程量清单中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清单项目描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明显漏项;招标控制价是否预先控制及价格水平是否合理。
3.审核招标答疑文件
主要审核:文件内容表述的准确及完整性。
4.检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
检查整个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是否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程序相符。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施工合同
1.审核的施工合同主要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以及合同额大于10万元的甲方直接分包(或委托)合同。
2.主要审核: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完整性,结算及价款调整条款的内容表述是否准确、完整。
3.总价或单价包干合同的包干总价或包干单价须事前审计。
(二)鉴证隐蔽工程,参加工程验收
1.对隐蔽工程,现场跟踪人员主要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监督与鉴证,并做好相关跟踪记录。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路基工程、拆除工程等,应重点跟踪。
2.参加的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
(三)检查大宗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及工程材料的价格咨询
1.本办法所称大宗材料、设备是指同类材料总价大于10万元、设备单价大于5万元或设备总价大于10万元的材料或设备。
2.对于甲方直接采购或甲控乙供的大宗材料、设备,检查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标,资格预审、入围名单确定以及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审核招投标文件及甲方直接采购的合同。
3.对于非招标确定的甲控乙供工程材料,根据工程管理部门的书面要求,按照学校确定的品牌、规格,提供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
(四)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1.对设计变更主要审核:重大设计变更,尤其是指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设计变更,必须事先按审批程序报批。
2.对工程签证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工程管理部门将经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的竣工结算书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时送交审计部门。送审时所需资料详见《景德镇陶瓷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景德镇陶瓷大学工程结算资料送审清单》。
2.审计部门组织审前会议,施工单位签署《结算审计承诺书》。
3.审计部门组织、安排现场勘测,核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4.审计部门将参照财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369号)的规定时限内完成结算审计工作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或初稿。
5.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分歧,审计部门将及时组织工程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因重大分歧导致的反复协商、反复验证、申请仲裁等情形发生时,以上时限按中断处理。
6.审计部门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发与工程管理部门,并返还完整的原始送审资料。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阶段的主要内容:
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决算审计,主要对建设项目债权债务、建设成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的工作程序:
1.工程管理部门以工程咨询函(工程管理部门签章)的形式向审计部门明确提出需要咨询的内容和要求,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2.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并处理咨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中介机构将咨询意见书送交学校审计部门。
4.审计部门将审核后的咨询意见书(审计部门盖章确认)及时提供给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将处理决定或意见及时反馈审计处。
5.审计部门将工程咨询函、审核后的咨询意见书、反馈意见等相关资料存档。
第十五条 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要求:
1.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应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并以不影响工程进度为原则。
2.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咨询工作量的大小,为咨询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咨询意见的质量。
第十六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学校审计部门应对每个送审事项出具相应的书面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其中,特别重大事项需经审计部门与工程管理部门共同商议或请示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工程造价大于5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须通过招标的形式择优选定中介机构,具体招标工作由学校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审计费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审计费主要包括跟踪咨询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等几种类别,具体计取办法参照江西省有关政策性文件执行,以委托咨询合同为准。
第十九条 为倡导诚实信用,同时为制约施工单位高估虚报的行为,特制定如下结算审核费支付办法:
1.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结算审减率≤5%时,结算审核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2.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结算审减率>5%时,结算审核费审减率5%以内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结算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审减率超过5%的部分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并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应扣除的结算审核费=审减额×审减报酬率,其中,审减额=送审额-审定额,审减率=审减额÷送审额,审减报酬率以委托咨询合同为准。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拟订招标文件时,须将第十九条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必须响应的条款中,并最终列入施工合同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景德镇陶瓷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景陶院发[2008]37号)同时废止,办法的解释权归审计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