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景陶大发〔2018〕78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其它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根据2004年教育部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景德镇陶瓷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景陶院党发[2006]10号)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以各种资金来源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其中含有财政性资金须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信息网络等,以下统称工程项目),造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均应进行审计。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审计(详见《景德镇陶瓷大学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三条 学校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审计处按工程项目性质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自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具体办法详见《景德镇陶瓷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自审项目按学校规定收取审计费作为我校审计专项经费,用于我校审计工作经费不足等情况。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应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核实。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审计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各项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程序进行。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项目管理部门应控制工程款支付比例。超付工程款引发的后果由该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项目相关的管理部门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评审;
(二)对工程项目前期的立项、论证、设计、招投标和工程合同等活动的审计;
(三)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手续、隐蔽工程验收、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等的审计;
(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决算的审计;
(五)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事项的审计。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程序:
(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
(二)审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自行组织项目审计;
(三)通知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相关部门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
(四)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相关部门对审计结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根据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八条 变更和签证管理:
(一)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引起的事件,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不得签证;
(二)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办法按照《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实施;
(三)设计变更主要审核:一般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设计变更的管理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尤其是指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设计变更,必须事先按审批程序执行(参照景陶院党发[2005]43号文);
(四)工程签证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送审结算,送审资料包括:
一、送审报告;
二、立项批复;
三、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电子版)、投标文件(含商务标电子版)、评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四、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五、监理日志;
六、工程结算书(应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
七、施工图纸和施工图会审记录;
八、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和签证及其相关审批手续等;
九、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十、甲供材清单;
十一、竣工图纸(含电子版);
十二、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十三、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
所有送审资料需一式两份,至少一份原件(特殊情况,如政府批文等只有一份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条 对送审资料不全而影响审计正常实施的项目,学校审计处可缓收有关资料,直至送审资料收集完整后,方予接收并尽快安排审计。
第十一条 送审部门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送审资料应一次性报送,除审计另有要求外,审计过程中不再接收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审计,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审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等单位、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章办事,配合、支持审计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报复。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和损害学校利益问题的,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对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内外串通或因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或浪费的,应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景德镇陶瓷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景陶院发[2012]1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审计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