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景陶大发〔2017〕12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举办或隶属的具备法人资格或办理了相关营业手续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学校与所属单位之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为所属单位财务机构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对所属单位的财务领导权。所属单位财务机构在本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学校计财处的业务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所属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体制。所属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规模,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二级财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经学校批准也可委托计财处代为管理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所属单位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所属单位因所属行业和经营范围不同,应根据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具体的财务制度和办法。凡学校制订的明确规定适用学校各单位的财务制度和办法,所属单位必须遵照执行。所属单位制订的财务制度和办法不得与学校规章制度相抵触,并须报计财处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行,计财处对其制度和办法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检查权。
第八条 所属单位财务机构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办理各种财会业务时,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以及学校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所属单位各项财务制度、规定和办法的变更与修改,须经计财处批准或报计财处备案。
第九条 所属单位领导应注意发挥财会人员的作用,努力为财会人员参与单位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于所属单位重要的经济合同、贸易合同的谈判及投资、融资或其它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应有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参与,决策者应认真听取其意见。
第十条 所属单位应根据学校的规划和本单位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预算应当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预算编制程序一般由单位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交计财处汇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年度预算原则上得调整。因收入发生较大变动确需调整的,按预算编制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所属单位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不论其是学校投入的还是经营中形成的,均属国有资产,都应纳入本单位财务账目进行核算和监督,所属单位都不得持有账外资产,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所属单位的一切收入均应及时进入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纳入本单位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截留收入,或者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均由计财处统一管理,未经计财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开设、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所属单位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所属单位结合本单位的情况规定,报学校相关部门和计财处备案。所属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和学校政策的,学校相关部门和计财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设备、图书及其他物资采购等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办理相应的采购手续,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而拆分项目。
第十八条 所属单位的财务信息化由计财处统一安排。服务器和财务管理软件由计财处统一管理,单位套账的设立、财务人员的操作权限由计财处分配后由所属单位使用。
第十九条 所属单位应按规定真实、及时地编制、报送各种会计报表。按规定单独编报报表的单位,其所有报表应报送计财处备案。不单独编报报表而与学校编制合并报表的单位,应于当月终了后5日内向计财处报送规定的报表,计财处按规定时间报送汇总合并报表。
第二十条 根据重要性原则,所属单位有关重大事项应予单独披露或附加文字说明,年终报表必须要有关于本单位财务状况的分析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权减少或增加所属单位上报计财处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数量,或者要求补报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学校审计处对所属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中的履责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 所属单位举办的具备法人资格或办理了相关营业手续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由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