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景陶大发〔2018〕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及下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下属二级单位,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和参股的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加强对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审计、收入审计、支出审计、资金结余及分配审计、专用基金管理审计、资产管理审计、负债管理审计、成本费用管理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等。
第七条 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四)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五)收入预算、支出预算与最终实际执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差异原因是否合理。
第九条 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依法组织各类收入;
(二)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主管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滥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四)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收费票据,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票据领用、核销制度;
(五)事业收入是否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有关报销手续是否合规、齐全。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和结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 资金结余及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三)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相关基金等情况。
第十二条 专用基金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四)对于具有专门用途、进行单独核算和专项管理的大额资金使用是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涉及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程序和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审批程序是否健全等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应收和预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的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是否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七)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八)资产的处置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九)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核算是否正确、合规;有无利用应付科目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等问题。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负债风险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五条 成本费用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合理划分相关支出,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是否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
第十六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是否合理设置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
(五)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管理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报分管审计校领导同意,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分管审计校领导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式。
第二十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于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经修改后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无异议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领导签字,并经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相关领导,同时发送至被审计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审计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