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景陶大组发〔2018〕3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基层党组织工作实际,合理使用党建活动经费。
2.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根据所辖党支部数量、各支部的人数等实际情况,科学统筹各党支部党建活动经费。
3.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二、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1.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3.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5.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6.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二)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差旅费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参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4.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5.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三、活动组织
1.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2.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3.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4.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就近就便,充分利用本地条件;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的省内区域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省外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党建活动不超过3天(含报到和离开的时间);应当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5.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尽量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6.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我省贯彻落实办法,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四、报销审批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审核后按程序报销。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五、监督检查
各基层党组织应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党建活经费管理。应当将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党委组织部、计划财务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涉及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