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业务,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预借款项和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和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6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信用卡)。公务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原使用现金方式(1000元)支付的属于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书报杂志订阅、印刷费、差旅费、会务费、会费、邮电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当公务支出一次性超过人民币1000元,或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通用设备单笔500元(含),专用设备800元(含)以上,原使用转账方式或电汇方式结算的,则仍应通过转账或电汇方式付款。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集体办卡,公务卡由学校组织在职职工向发卡行申办。办理公务卡人员必须为学校在岗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开卡时必须由各单位(部门)确认其身份,并如实填写《XX银行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地方预算单位公务卡办卡清单》,连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各单位(部门)汇总后,送交财务处统一协助办理。
(二)新进人员可以在来计划财务处办理工资卡时,如实填写《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由计划财务处集中,送发卡行办理。
(三)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费短信通知、到期免费换卡、免挂失、补办卡手续费,具有2-5万元的信用透支额度和25-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额度由每位教职工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申请,发卡行根据银行规程办理。
(四)为便于管理,经与发卡行商定,我校公务卡的账单日(发卡行账单生成日期)统一定为每月5日,即上月5日至本月4日为一个账单周期,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交易欠款须在该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归还。到期还款日(本期账单还款的最后日期)为账单日后的第20日。即上月5日至本月4日期间发生的消费行为,应在本月25日前归还;本月5日至下月4日期间发生的消费行为,应在下月25日前归还。
第五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限本人使用。
(二)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三)人事处应将在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并告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销户手续。
(四)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备案公务卡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仍执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账流程。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三)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要事先经计划财务处批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对于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购买物品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整理所有公务消费合规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四)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打印会计凭证,出纳人员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属实后予以付款、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并组织教职工办理公务卡,协同人事处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工作。
(三)协助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报销审核凭证及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后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出纳人员将公务卡支持系统所生成公务支出明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四)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条 教职工个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超过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计划财务处和发卡行报告。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和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若要发生公务卡消费,须通知财务部门并经其同意方可消费,以避免因单位零余额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年底因财务结账报账不及时无法还款而产生罚息。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的管理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根据财政公务卡改革的进程,学校将逐步取消现金结算业务。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日常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部门(单位)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打入其公务卡上,无公务卡的临时工或退休人员打入其个人银行卡上。
(一)确需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使用非本校教职工的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支出。
(三)确需给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
(五)离退休人员报销的费用。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等项目经费的使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陶瓷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