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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业务提供原始凭证要求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0日 00:00    作者:     来源:     点击: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防范财务风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相关人员办理报账业务,根据现行财务管理体制,现从2012年9月1日起现对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商品报账提供的原始凭证作以下要求:

一、不需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的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商品

报账时需按以下分类提供以下原始凭证:

(一)工程类(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绿化等)

1、学校审议通过的预算;

2、工程合同及相关材料;

3、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结算书、工程所在地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发票、工程进度结算书。

4、支付结算款: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审核征求意见表、工程所在地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发票。

5、退质保金,需经使用部门及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二)货物类(包括仪器、设备等)

1、学校审议通过的预算;

2、采购合同及相关材料(单价10000元及批量20000元以上的需提供合同);

3、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4、学校验收小组意见;

5、国有资产和设备管理处出具的入库单

6、退质保金,需经使用部门及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服务类(包括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等)

1、学校审议通过的预算;

2、服务合同及相关材料;

3、支付进度款:工程所在地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进度结算书。

4、支付结算款,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须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和工程结算审核征求意见表。

5、退质保金,需经使用部门及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二、需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的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商品

报账时需另外提供政府采购相关批文。

三、关于报账时需提供的合同及相关材料的说明

(一)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要求和景陶院发[2012]16号文件精神,签订合同前需按相应程序明确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商品采购方式,在报账时提供相关材料。

(二)合同中价格的如需提供询价依据的,需按各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和学校要求出具。

(三)合同中付款进度款和质保金安排应遵循相关规定且尊重事实,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其中:

1、需要审计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进度款总额控制在合同金额的70-80%,工程结算付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结算总额的90%,质保金不低于10%。

2、不需要审计的工程原则上不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结算付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结算总额的90%,质保金不低于10%。

3、货物类质保金不低于10%。

4、服务类参照上述三条执行。

(四)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包含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基本要素。

四、本规定即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注:根据景陶院发[2012]16号文件精神,2万元以下的工程如无特殊要求不需经审计部门审核同意。

计划财务处

2012年8月31日